我国首例氟制冷剂337调查案获完胜

2017-05-10

   记者从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了解到,经过国内几番努力,依法抗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经决定推翻先前的判决,最终裁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没有侵权,并彻底结束对中化集团下属公司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氟制冷剂展开的337调查。至此,我加首例氟制冷剂337调查案以中方的完胜而告终。
   ITC于美国时间8月4日发布公告,称已经撤销对中国氟制冷剂专利侵权的裁决,并认定用于指控中化集团侵权的那项美国专利是无效的。氟硅协会秘书长梅胜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R-134a产业是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拥有R-134a制冷剂工艺的自主知识产权,337调查案的终裁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据了解,2007年11月台16日,英国英力士氟化工公司和英力士氟化工美国公司(统称“英力士公司”)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指挥中化集团下属两家公司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制冷剂产品侵犯了其R-134a生产专利,要求对进口美国的侵权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
   梅胜放告诉记者,美国是我国制冷剂R-134a最主要的出口国,一旦实施“普遍排除令”,中国氟制冷剂企业所有的R-134a产品都不能进入美国,这将对我国制冷剂行业造成巨大打击。为此,氟硅协会2008年初组织企业商量对策,并向ITC递交陈述意见,指出中国R-134a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普遍排除令”是过度救济措施,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就采取“有限排除令“救济措施。之后,英力士公司将寻求的救济方式改为”有限排除令”。
   2008年12月1日,ITC初裁认定中化集团侵犯了英力士公司的专利。中化集团不服裁决,提出复审要求。2009年4月1日公布的复审结果依然认定中化集团侵权。中化集团对此表示严重不满,并再次提交复查申请。2009年8月3日,ITC作出终审,最终认定中化集团没有侵权。据了解,制冷剂R-134a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替代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空调、冰箱、中央空调、商业制冷等行业制冷设备。